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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热点对话聚焦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11-22 23:51:00 阅读: 来源:渔护厂家

核心提示

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世界读书日全称是“世界图书和版权日”。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我们的阅读方式在悄然发生着变化,由单纯的图书,发展到微信、微博、电子书籍等等,读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与此同时,版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那么,目前版权保护现状如何?侵权主要存在于哪些领域?如何进一步加强保护正规出版物和著作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著作者的版权受到侵害如何进行维权?本期“热点对话”聚焦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特邀请了河北省版权保护中心、河北教育出版社有关人士及法学专家、法官、律师,对有关问题做了深度探讨,以期更好地保护版权,更好地传播优秀文化,激发作者的原创意识,让读者享受到更好的阅读文本。今天,我们将精彩部分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本期嘉宾刘浏(河北省版权保护中心主任)

李晓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审判庭审判员)

肖辉(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张黎明(河北教育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

崔志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权的重要性日益受重视  网络侵权不容小觑

李晓东: 版权保护力度加大,但网络背景下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络使用者呈现井喷式增长。一些网络使用者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随意在自己设立的网页、论坛上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有的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有的设置超链接任意链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网络侵权案件由于存在极易被转移、删除和销毁的特点,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消失,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崔志敏: 版权保护面临着新问题  一般而言,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依据实践,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版权问题分为很多大类,涉及版权归属、版权使用、作品再编、授权费用、版权合同、销售侵权、临摹抄袭等等。一般而言,法律上规定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但这仍然属于侵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包含版权在内知识产权已经从过去的单线授权、零星开发,走向贯通全娱乐产业的链状甚至网状新业态。例如,备受关注的电视剧《芈月传》在开播之前,编剧与出品方就小说原作者蒋胜男与编剧王小平谁该署名总编剧、蒋是否违约、电视剧是否根据蒋小说改编等对簿公堂。  张黎明:网络学习机等电子产品对新课标教材侵权严重  作为一家教育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近年来投入巨资开发出版了冀教版新课标教材,在全国出版社中成效卓著,但也深受侵权之害。教育领域是网络出版和电子产品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电子书和配合教学使用的各种电子产品受到了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欢迎,网络学习机、点读机、手机APP等电子产品的市场容量很大。  我社经过调查发现,市场上涉嫌侵犯我社教材版权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网络学习机、点读机、学习手机等直接内置利用冀教版教材内容及语音;二是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学习社区、客户端等上传使用冀教版教材内容,供学生和用户随意下载使用;三是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编写配套教材的同步教辅。这些行为涉嫌侵犯我社教材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损害了我社利益。  刘浏:有些侵犯版权的行为容易被公众误认为是合法行为  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比较典型的侵犯版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制作、销售、出租盗版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硬件服务商非法预装软件;企业用户擅自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作品等。盗版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些侵犯版权的行为容易被公众误认为是合法行为。歌手等表演者使用他人音乐、编剧作品进行演唱和表演;商场、餐厅、饭店等机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KTV、卡拉OK将他人音乐作品制作进点唱系统点唱;网络服务商提供MP3或影视作品供在线收听或下载;网站将MTV、电影片段供观众点播等都应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如未经许可,就属于侵权。  同时,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原理、方法,而只保护对思想、概念、原理、方法的表述。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并且通过文字、图画等一定形式表达出来,能够被复制的智力成果,点子或想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保护版权,创新与规范并行  李晓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自2010年以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多次修订,并针对版权保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颁布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规和规定。  针对版权保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都予以了修订,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印刷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等,对我省版权保护方面有法可依作出了贡献,推动了我省版权保护良好有序的发展。  刘浏:充分发挥著作权服务机构的职能  去年11月24日,版权保护中心与河北省版权局联合在曲阳县成立了第一个以服务单项产业发展为目的的版权服务站。目前,曲阳县雕刻作品登记量已达到344件。今后,我们将继续在版权集聚地区加强调研,将版权服务站设立在真正需要的地方,优化当地版权服务质量,提高作品登记数量。  同时,自今年4月26日起,我省将正式实行一般作品著作权免费登记,日后大家只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通过邮寄、递交的方式即可免费申请作品登记证书,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证据用于日后的版权交易或维权诉讼。这是我省在推动全省版权保护事业方面跨出的一大步。  张黎明: 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但现实中,版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保护力度不够,赔偿标准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等。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主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侵权容易维权难”。现实中,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著作权人辛苦维权获得的损害赔偿甚至无法弥补维权成本,难以有效保护和鼓励版权创新。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建议在本次修改中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净化版权市场环境。  重拳出击,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李晓东:多措并举,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盗版、非法复制行为;二是严抓出版社审查义务,打击剽窃、抄袭行为;三是加强网络监控,打击服务商及网民非法转载、上传、链接未经授权的作品;四是严格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列协调的司法保护政策;五是强化互联网出版机构监督管理,落实前置审批机构。大力宣传倡导尊重作者,打击盗版、非法复制、抵制剽窃、抄袭行为,坚决维护电子读物作者的合法权益。  肖辉: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与其他权利一样,版权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归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权利保护的前提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版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维权首先应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是了解著作权的取得和权属认定,这是版权的确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说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采用的是“署名推定”原则。  第三还要了解著作权具有哪些内容。著作权是个集合体,包含许多相关权利,简单说,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组成。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大量可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权利。   张黎明:主动出击,向侵权商提起诉讼  对于权益受损害者,要坚持主动出击,敢于维权。2006年开始,我社在北京市法院起诉了上海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生产的网络学习机、点读机等涉嫌侵权使用冀教版《英语》教材内容和语音,侵权事实清楚,经过开庭审理均取得了胜诉。我社还荣获了国家版权局2009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三等奖。这些维权举措有力地打击了网络学习机等电子产品生产厂商的不法侵权行为,维护了我社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侵权,如何维护正当权益  肖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及时主张权利,不要怕麻烦  具体到依法维权领域,就需要作者首先要证明自己对作品拥有版权;其次是作者要注意留存版权被侵害即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第三,作者要及时主张权利,依法维权。及时维权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版权。在权利保护中,有一个时效制度,如果超过时效期,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将丧失对其实体权利的胜诉权;第四,要勇于维权,不要怕麻烦。许多作者对侵犯版权的行为多显无奈,包括证据的搜集、打官司等,都会消耗大量精力,怕麻烦的心理导致维权不及时、维权不力甚至根本不维权的情形和后果,而这一情形又使侵权者未能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对此,作者可委托专门的律师来帮助调查取证并提起诉讼。  崔志敏: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作者的版权受到侵害时,著作权人一定要到版权行政部门登记,版权受到侵犯后,著作权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然后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版权部门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同时,著作权人可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李晓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的版权受到侵害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浏:网络时代应及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  众所周知,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发表与否,作者都已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版权)。但由于作品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在互联网传播如此迅速的今天,往往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权利状态不够清晰的情况,不利于权利人保护和行使正当权利。所以我们一直鼓励著作权人及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作品著作权登记主要作用有三:作品版权登记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著作权纠纷;作品著作权登记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作品著作权登记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目前,登记证明在司法、行政管理、金融、海关、电商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被广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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